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了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主要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當我們要討論勞工權益到底有哪些的時候,就不得不得先理解什麼是「勞動三權」了。
所謂的「勞動三權」,其實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三者的總稱,他們分別代表:
一、團結權:指的是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公會的權利。同時,勞工除了可以積極加入工會以外,也可以選擇消極不加入工會。
二、團體協商權:指的是勞工有可以透過工會這個團體,來與公司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的權利。
三、爭議權:也就是常聽到的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可以在符合一定要見下以罷工的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
因此,我國為了體現勞動三權的價值,我國也分別制定了「勞動三法」,來明確化每個勞動權利的內容,他們分別是:
一、呼應勞工的「團結權」,我國訂有工會法規範工會的成立、組織、會員、財務、監督等問題。
二、呼應勞工的「團體協商權」,我國訂有團體協約法,明確化團體協商的協商方式、協商內容、協商結論的效力、及協商效力的期限等問題。
三、呼應勞工所享有的「爭議權」,我國訂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有關如何調解、仲裁、裁決、及爭議行為的行使方式、違法的罰則等等。
在勞動三法都已經施行一段時間的現在,我們漸漸地觀察到勞動權利被政府所注意,而勞工自身也開始透過這些合法的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權利、或設法改善自己的勞動品質。或許我國目前的勞動法規仍在萌芽期,但相信在未來我們也能看到勞動環境更加友善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