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電臺臺東分臺「疼惜咱台東」行行出狀元節目單元今天邀訪~~徐瑞晃律師接續上集談勞工權益問題,歡迎收聽!
徐瑞晃先生,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現職是執業律師。其家族就有七人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主要的著作有公法契約之研究、行政訴訟之和解(司法院出版)、行政訴訟法(元照出版社)。徐律師法學素養博雅,可見一斑,其精湛的法學素養,望重一方,其思維一直受到各方法界作為指引,由於學經歷完整,經驗豐富,在台東可說是一位難得的好律師。
徐律師為人正直,一諾千金,本節目能寵幸獨獲得徐大律師應允,在每週三下午能親臨本節目現場分析、解說法律常識、知識,殊屬難得。本人謹代表本節目「疼惜咱台東」暨本台及所有聽眾朋友,對徐大律師熱心義務協助,表達十二萬分的謝意!
中華民國法律千百萬條,錯綜複雜,非有專業人士,實難洞悉瞭解法律立法本意,權益維護、刑責之輕重。收聽「疼惜咱台東」節目,可以增進我們生活中處處可見與法律相關的責任和規範,亦可在本節目中Call in進來提問法律事件相關問題。在法治的時代,法律可以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法律不應該只是一群專家在引導觀念,每個人都應該瞭解法律真正的精神,學習如何表達對法律的了解,如何具體實踐自身權利,以深化民主核心價值。如行為稍有不慎之人,本身必蹈法網,身陷囹圄;徐律師法學素養高,對於各項法律問題、民刑事糾紛、各項行政訴願、訴訟、疑難雜症、對各項問題均能深入淺出提出精闢分析及作最佳解答。對於部份誤蹈法網之人,亦能給予最佳的協助與排解。
徐瑞晃律師談勞勳基準法~~勞工的護身符
立法目的與商用範圍:在勞動關係中,是以勞動契約來規範雇主與勞工雙方的權利義務。這類契約,原本屬於私法契約,應該由當事人雙方依其自由意志決定契約內容。但是基於勞動關係法的特殊性質,大部份處於弱勢,不容易與雇主商定平等的契約,勢必無法充分的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有鑑於此,以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勞動條件,製訂勞動基準法。
立法目的即在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進而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並且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勞動契約上記載的勞動條件,必須優於勞基法規定,才屬合法有效。
至於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依該法第3條規定,包括: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1、農、林、漁、牧業。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3、製造業。4、營造業。5、水電、煤氣業。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7、大眾傳播業。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為了擴大保護關係,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勞基法不適用的行業:1.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部份體育團體。2.國際組織及外國團體。3.不適用的各業工作者:公立醫療院所的工作者,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者;依立法院通過的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的工作者;部份家事服務的工作者;部份餐飲業的工作者;公立或私立的各級學校、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及職業訓機構等;國防事業的工作者(軍人);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醫師、會計服務業的會計師等。以上所列之行業人員不適用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