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的一位海巡士官長案,為了查緝某公司的貨車是否有運送私菸的情形,在該公司的貨車底盤裝上GPS定位器以藉此取得貨車行車軌跡,反而因此遭到妨害秘密的刑事告訴。法院認為士官長安裝 GPS 定位器的目的雖然是偵查犯罪,然因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的「強制偵查」,如果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司法對於人權保障日益嚴謹,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偵查機關不能擅自使用最新科技技術從事犯罪偵查,因此法務部推出《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涵蓋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像是利用全球定位系統或是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調查等手段,也同時處理設備端通訊監察、數位證據與保全等問題,立即引發許多熱議。究竟什麼是科技偵查?而隱私權和科技偵查之間,又該如何權衡?今天將邀請到司法院刑事廳顧正德法官與我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