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想與大家聊一聊由友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正在關注救援中的案件羅明村案,司改會一直以來都有救援許多冤案如江國慶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等,在冤案救援的過程中有種法律救濟方式是很常被運用的,就是非常上訴與再審,什麼是非常上訴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關鍵字就是,非常上訴是針對過去已經確定的判決、法律上的錯誤、由檢察總長提出,與另一種法律救濟方式再審則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中,需要符合420條法規中之情形,關鍵字同樣是為已確定判決、但再審是事實上的錯誤,由當事人或委任律師、檢察官所提出有所不同。這邊簡單幫大家複習一下,兩個都是發生在判決確定後,非常上訴是法律上的錯誤,由檢察總長提出,再審是事實上的錯誤,由當事人、律師、檢察官所提出。
簡介完冤案常見的救濟程序後,接下來歡迎司改會法務專員 馬千雅來與我們聊聊司改會正在救援的案件羅明村案。歡迎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