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今天(26號)表示,高科大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竟陸續混入行政主管或學術主管,導致非主管的教師代表比例未達全體1/2,難以民主監督校務發展。教育部回應表示,兼任主管者被選為教師代表,並未違法。教育部檢視民國83年大學法修法意旨及《大學法》第15條規定,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的教師如經選舉程序被選為教師代表,並無違反《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如欲排除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的教師,學校可於組織規程修正教師代表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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