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是採三級三審制。
民事訴訟法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一、制度目的:就民事訴訟法的制度目的,目前眾說紛紜,但大致可分為下列幾說:
1.權利保護說:採「權利保護說」者認為,民事訴訟法之目的乃為了保護個人私法上權利而設。
2.維持私法秩序說:採「維持私法秩序說」的人則認為,民事訴訟法乃是國家所制定,用以維持並調整私法關係,進以維持私法法律秩序。
3.紛爭解決說:採紛爭解決說[3]的學者認為,從人類發展的歷史觀之,民事訴訟法的發展應該是人類社會先有紛爭出現,接著在解決大量的個案紛爭後,綜合各種爭訟的處理方式進而形成一套法律制度,並利用此制度來解決之後所會產生的私法上紛爭,所以民事訴訟法的目的自始以來便是為了解決紛爭而存在。
4.多元目的說:本說認為,民事訴訟不應該只有單一目的,其存在的目的包含了「解決私法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保護私法權利」在內,而不應該僅偏重於其中一者。
5.棄置訴訟目的說:有鑑於上述就民事訴訟法目的的討論皆太過於抽相,對於具體法律訟爭的解決並無法直接運用,因此本說認為沒有必要太過深入去探討民事訴訟的目的,此即所謂的「棄置訴訟目的說」。
6.法尋求及信賴真實說:此說謂上述僅以保護實體利益之角度出發,而忽略程序利益。是以,憲法在承認國民主權之同時,既亦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基本權,又承認人民有訴訟權,設司法使其依「法」裁判當事人間之法律上爭訟,故民事訴訟之目的,即應為此「法」之尋求/發現/提示,而應採法尋求說。
二、基本原則的主張處分權主義: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由當事人主導控制,而非法院公權力可以代為主張。以下就處分權主義主要表現的三個方面說明:
1.訴訟程序的開始:訴訟的開始,必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民事訴訟程序將無法開始,法諺中所謂「無訴,即無裁判」、「無原告,則無法官」、以及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便是處分權主義在程序開始時的表現。
2.訴訟程序的範圍:關於訴訟程序是對何人進行(當事人)、應該接受審判的範圍為何(訴訟標的)皆應由當事人來加以劃定,法院應該受到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當事人所未聲明的事項下判決,將會造成「訴外裁判」的情況發生。
3.訴訟程序的終結:就訴訟的終結,亦可以由當事人來加以控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該訴訟或是上訴,亦能在訴訟中進行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