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今(110)年11月1日公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新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項規範,預計明(1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明年度施行前,體育署昨(7)天舉辦「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線上說明會,廣邀各地方政府及運動場館業者進行交流討論,共計有世界健身、健身工廠、全真瑜珈、極限健身等95家業者及地方政府報名與會。
體育署表示,說明會針對條文內容進行重點說明及加強教育宣導,會中也針對業者所提的履約保障、會籍暫停及終止契約退費手續費計算等問題,逐一說明,以利國內健身房業者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對明年度即將上路的措施充分瞭解,並提升消費者保護知能。
另外,為了確保公私立運動場館消費安全,並落實消費者權益及運動安全與保護,體育署訂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11年度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及運動場館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實施計畫」,並公布在體育署官網,讓各地方政府在明年度(111年度)依此查核轄內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健身教練及競技休閒運動場館業者,確實依「消費者保護法」、「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