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節出勤工資
  • 勞動部政務次長李健鴻(中)主持,勞保局局長白麗真(左)、條平司司長黃維琛(右),說明春節出勤薪資如何計算。

除夕到初三為春節國定假日 工讀生仍應給付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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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廖南瑛來源:臺北上架時間:2025/01/12 16:59:29

隨著農曆春節將至,有許多商家、店家急需聘用工讀生或臨時人員,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共四天,均為春節的國定假日,雇主除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應依法加倍給出勤工資,違者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若情節嚴重,可加重50%,最高罰15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由於民間企業多比照政府機關的行事曆來出勤,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情況下,使得農曆春節期間有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規定,將2月8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

 

經調整,勞工春節的假期性質就會是1月25日為休息日、26日為例假日、27日為休息日、28日至31日為國定假日、2月1日為休息日、2月2日為例假日。

 

黃維琛司長解釋,雇主如有需要勞工在春節連假加班,用月薪制的勞工,不同的出勤日子就有不同加班費,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則必須按照《勞動基準法》中休息日的加班費規定計算,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工資,3到8小時需加1又2/3小時工資;9到12小時則加2又2/3小時工資。如果是國定假日出勤狀態,需要加倍發給勞工薪資。例假的話原則上不應該出勤,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要求勞工出勤,除了加倍工資還需要補假,否則雇主不能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

 

黃維琛司長補充,過往最常發生的是,因勞工為工讀生、兼職或臨時人員,誤以為不需要給加倍工資,在過年後都會收到10至20多件的申訴,屆時再請檢查單位進一步了解,若還未到給付工資的時間,雇主可以補給勞工,就不用被開罰;如已經超過薪資發放時間,就會依法開罰,並要求將加班費補給員工。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行業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種不同假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如此才能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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