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 租屋糾紛百百款,承租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主節目
優活在一起
首播日期
2026-06-15
主持人

常維鈞(常罡)

邀訪來賓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黃柏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賴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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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廣告仔細看,小心租屋詐騙

1、你的簽約對象是「房東(出租人)」嗎?

租屋廣告除了「租屋地點」、「租期」及「租金」外,「簽約對象」也是很重要的資訊,簽約前務必確認。

2、如何確認「簽約對象」:

(1)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檢視「建物所有權狀」。

(2)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之代理人,例如代管業或房仲業務:檢視「建物所有權狀」及「委任書(授權書)」。

(3)出租人是包租業:檢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

(4)出租人是二房東:檢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或無限制轉租之書面約定。

3、「先付訂金,優先看房」,小心為詐騙:

租屋廣告如未揭露房東、房仲業、代管業或包租業之資訊,僅留手機、Line聯絡方式,帶看租屋處前便要求先付訂金,小心為詐騙。

4、「訂金」、「斡旋金」不一樣:

「訂金」依據民法第248條規定,有推定契約成立之效力,常用於簽約前交付作為承租權利的保留,不過,「斡旋金」並無法律規定,市場實務上是房客透過房仲向房東議價時,展現誠意所支付的保證金,當房東接受房客提出的議價,「斡旋金」轉為「訂金」,相反地,房東不接受議價時,應返還「斡旋金」。